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外[2009]1号 2009-01-22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15日起,本法规废止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中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反避税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新办法的结构、内容、程序、政策依据、计算方法、逻辑关系,在内部抓好分层分类培训。省局已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列为今年反避税业务培训的重点内容,请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相关问题,努力提高本地的反避税工作水平。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前一阶段总局下发的新关联交易申报表的格式内容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向企业做好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准备等有关规定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护纳税人税收权益,切实提高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质量。 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新办法要求对原反避税有关表单证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加紧印制纸质申报表,以保证反避税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在执行新办法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映。 附件: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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