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的通知 津财综〔2023〕15号 2023-03-14 市级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用时间和种类 自2023年4月1日起,停用并取消下列财政票据(停用后现行有效的我市财政票据目录清单见附件): (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务管理收费专用收据》(1元、5元、10元、40元、50元、70元、100元); (二)《天津市居住证工本费收据》(10元); (三)《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收费专用收据》(5元); (四)《天津市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专用票据》(2元、3元、5元); (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手工三联); (六)《代收罚款收据》(卷式机打三联)。 二、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相关用票单位,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对已停用的库存票据办理销毁手续。 (二)各相关用票单位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对尚未使用的上述停用票据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用票单位继续使用已停用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天津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