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8]69号 2018-11-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 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结合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改革要求,在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推进照后减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做到放管结合。在把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放足、放到位的基础上,把该政府管的事管好、管到位,做到放管并重,宽进严管,确保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推动政府职能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综合监管。 ——落实监管责任。贯彻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坚持依法改革。按照国务院总体要求,依法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在改革过程中,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 二、工作目标 (一)精简一批涉企审批。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见附件)中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奖惩、社会共治等监管机制,加快构建形成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探索进一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三、工作任务 (一)分类推进实施改革。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第一批106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后续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减少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一批取消的2项行政审批事项,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直接取消,不再进行审批,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国务院第一批改为备案的1项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制定备案工作规范和程序,自2018年11月10日起实施。 3.简化审批,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行政审批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制定标准化《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事项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国务院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的19项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制定告知承诺书和《服务指南》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发布,自2018年11月10日起实施。 4.完善措施,优化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国务院第一批实行优化服务的83项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制定优化服务的措施,并向社会发布和实施。 国务院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第106项“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全省统一实行优化准入服务的改革措施。 (二)做好试点衔接工作。《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发[2018]6号)中已明确的19个改革试点地方,应逐项对照《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对本区域开展的试点工作进行梳理。对已纳入全国统一推开事项,试点地方未开展的,按全国统一推开事项要求办理;对未纳入全国统一推开事项,试点地方已开展试点的,可根据各地试点情况决定继续保留、变更或取消。同时,鼓励各试点地方积极探索将更多的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各地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复制和推广我省19个“证照分离”试点地方成功的先行先试改革经验。 (三)统筹推进“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各地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应当按“能合尽合”原则整合到本地“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真正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对“证照分离”改革中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适时调整全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完善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并与“信用湖北”网站和省政务服务网互联对接,实现“证照分离”信息实时无障碍共享交换。 1.实行信息双向推送共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记录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 2.完善信息归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加大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和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应用,推动部门间信息反馈与归集公示工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 3.加强信息共享工作衔接。健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为确保“证照分离”改革按期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于11月5日前完成“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共享信息的对接工作。 (五)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示。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明确基层监管部门权责。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对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在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依托协调小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和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实施,协调解决改革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开展检查督办。 (二)狠抓责任落实。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行政审批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措施或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并于2018年11月5日前报送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省工商局、省审改办要及时调整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加强工作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动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运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站等多种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培训,提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改革创新。要强化督查问责,对落实到位、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实施改革中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