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已逐步确立,追求经济效益最优、税后利润最大、竞争能力最强成为企业的目标。保持企业长期盈利能力是企业竞争战略选择的中心问题,企业越来越关心自身成本的高低,越来越重视税收支出和纳税成本,于是税收筹划因应而生并逐步发展。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对税收筹划进行探讨研究非常必要。 一、税收筹划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理论依据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完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税负减轻、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收的谋划和思考并落实在行动上的一种行为活动。现代经济理论认为,税收实质是人们为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税收活动对于纳税人而言,表现为权利和义务对称的统一活动。纳税人的权利是多方面的,有知情权、节税权、质询权、申诉权、享受公共服务权等,其中享受公共服务权是指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按自己的意愿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取决于供给和补偿两套机制,对纯公共产品而言,供给由政府来提供,而补偿要通过税收来实现。因为公共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使其在特定时点和地域不可能被拒绝或挑选,这种“强制”的产品享用就不可能采取直接付费方式,于是税收成为唯一的也是最合适的选择。为了获得最优的价格性能比,公共产品的消费者都试图用尽可能低的价格来购买该产品。反映在税收上,就是纳税人在享受定量公共产品的前提下,想尽可能少地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税收。这就为税收筹划的存在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在我国,税收筹划起步较晚,主要原因是条件不成熟。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不明确,纳税人作为利益主体地位不独立,不关心税收支出的大小,缺乏税收筹划存在的“土壤”。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是整个经济社会的“细胞”,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市场的竞争是一个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的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企业的税收分配关系必须以税法为规范,要求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税法,以保证竞争的公平和效率。国家承认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企业享有法定的权利和利益,负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每个纳税人都充分地了解节税是纳税人的权利,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又使企业具备了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机制。对自身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企业的生存本能。因此,以减少税收成本为目的的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必然的选择。所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自身利益的独立化与企业经营行为的自主化,构成了税收筹划的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 (三)存在的环境 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一方面表现在其谋略过程和结果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通过税收筹划达到减少税收支出的目的,意味着花较少的费用获得同样的法律认可和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税收筹划符合国家立法意图,与国家政策导向具有同一性。因为税收作为一种经济调控手段,政府有意通过税收引导投资者、生产者、消费者采取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行为,国家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征税依据是什么,无不体现着政府的意志,而税收筹划往往是根据税法中税基的变化、税率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等,这是纳税人对政府政策作出的积极反应,是政府意图转化为纳税人行为的具体形式。因此,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既可减轻自身税负又顺应了政府导向,使税收筹划具备了良好的存在环境和土壤。 同时在传统的道德观念方面,虽然税收筹划是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的一种理性选择行为,但最终结果将导致国家税收总额的减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似乎是不符合道德规范的。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法定最低限度的纳税权是纳税人拥有的诸种权利中的一种,这表明纳税人无须超出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赋税。知名法官汉德有段名言,“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赋税,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侈谈空论而已。”①因此,调整人们的道德理念,不用道德规范来强加约束,是税收筹划得以存在发展的理念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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