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009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55号 1998-05-05 周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国家对华侨捐赠物资应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财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1995年12月26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中明确规定:从1996年4月1日起,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捐赠的物资可以享受免税进口外,其他捐赠进口的物资一律照章纳税。这一政策执行近两年来,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使一些以捐赠名义进口市场紧俏物资进行倒卖的假捐赠现象得到了有效抑制。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灾情较多的国家,此政策出台后,也使一部分国外民间团体、爱国华侨和友好人士真正捐赠给国内受灾地区抗灾、救灾的物资的进口受到影响。很多国外团体和爱国华侨、香港居民、澳台同胞对此反映强烈。为有利于灾后紧急救援,规范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侨办、全国妇联等部门研究草拟了《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捐赠进口救灾物资的品种、范围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已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即可实行。因此,您提出的问题已基本解决。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37 财政部 1998年05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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