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187号 1992-08-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适应电子行业的发展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电子产品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现暂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电子钟表6% 电视机5% 显象管5% 电冰箱5% 空调器6% 电子计算机5% 录像机10% 吸尘器5% 本通知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国家税务局 1992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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