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号 2018-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近期,有外商投资企业反映部分省市对租赁房屋收取场地使用费,扩大了场地使用费征收范围,造成内外资企业缴费不公平。为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含土地使用费、土地开发费,下同)有关问题,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缴纳场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相关合同等约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不需要缴纳场地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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