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5%=150(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000+10000-1600)×20%-375=1905(元); 合计应纳税额:150+1905=2055(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选择将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当然,“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和企业的薪酬结构是密切相关的。一般而言,对既发年终奖又发“第13个月工资”的企业来说,如果“第13个月工资”数额大于一次性奖金的,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反之则应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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