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9
摘要: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税屋附件3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指标解释

  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基本信息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名称  
批复时间及文号  
运行模式 □法人实体
□非法人实体(依托单位:       )
评价期行业领域、行业细分领域  
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细分领域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联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网址  
★指标数值
编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 —— 见附件 2《工作报告》
2 对支撑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 —— 见附件 2《工作报告》
3 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 —— 见附件 2《工作报告》
4 全部在研项目数  
5   其中:国家科技项目数  
6   其中:国家委托任务经费 万元  
7 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  
8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9 评价期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10   其中:PCT 专利申请数  
11 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  
12 技术性收入 万元  
13   其中: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 万元  
14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万元  
15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6 高级专家人数  
17 博士人数  
18 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 人月  
19 仪器和设备原值 万元  
20 独立办公建筑面积 平方米  
21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  
22   其中:一等奖及以上奖数  
23   其中:二等奖数  


  二、基本信息填写说明

  (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对于以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中心,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对于以非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中心,需加盖主依托单位公章。

  (二)评价期。一般而言,评价期是按工程中心3年运行期计算,具体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确定。

  (三)行业领域及其细分领域。“行业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填写(类别名称),“行业细分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填写(类别名称)。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及其细分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二级目录”填写(类别名称),“细分领域”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三级目录”填写(类别名称)。

  三、指标解释和填写说明

  (一)工程中心指标数据的统计范围。工程中心以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法人单位;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工程中心所属人员开展的、与工程中心目标定位相关的工作。工程中心增加或减少所属人员时,需按其章程履行相关手续,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人员,不得计为该工程中心所属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或无关工作纳入统计范围。

  (二)全部在研项目数。指工程中心在评价期内立项、持续开展或结题验收的研发项目数。主要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项目数。

  (三)国家科技项目数。指工程中心全部在研项目中由中央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接委托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为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开展的重大项目等。

  (四)国家委托任务经费。评价期内,工程中心研发经费支出中来自于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经费总额。

  (五)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六)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或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由工程中心实际负责运行的),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主要包括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际实验室认可组织(ILAC)认可的相关实验室和检测机构。

  (七)评价期内被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专利件数。当年被受理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八)PCT专利申请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并被受理的国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拥有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十)技术性收入。评价期内,工程中心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收入总和,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工程中心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工程中心利用自有资源为外部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工程中心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十一)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获得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

  (十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评价期内,工程中心为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工程中心内部的研发经费支出,当年为建造和购置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花费的实际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

  (十三)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三类研发活动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即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餐饮服务、安保人员等。

  (十四)高级专家人数。评价期末,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且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十五)博士人数。评价期末,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十六)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评价期内,来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研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七)仪器和设备原值。评价期末,工程中心拥有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十八)独立办公建筑面积。评价期末,工程中心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之和。主要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应为相对独立的整个场所面积,不能为按照人员数核算的标称面积。

  (十九)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工程中心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项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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