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附件4 《评价数据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评价数据证明材料及其类型 工程中心所有评价数据均需要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 有的由工程中心自行提供,有的需要工程中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 以下指标证明材料可由工程中心自行提供: 1.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15)* 2.高级专家人数(16) 3.博士人数(17) 4.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18) 5.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7) 6.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8) 7.评价期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9) 8.PCT专利申请数(10) 9.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11) 10.独立办公建筑面积(20) 11.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21) *括号中的序号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3)中的序号,下同。 以下指标证明材料需委托第三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1.全部在研项目数(4) 2.国家科技项目数(5) 3.国家委托任务经费(6) 4.技术性收入(12) 5.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13) 6.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14) 7.仪器和设备原值(19) 二、自行提供的评价数据证明材料 (一)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1所示的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统计表,由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人事部门盖章;二是工程中心增加所属人员时的文件(如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工程中心人员变更的发文、上级单位关于工程中心人事任命的发文等),或者是相关人员与工程中心签署的人事劳动合同,以证明附表1人员确属该工程中心。
1.“出生年月”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2.“员工序号”为该员工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3.“专家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3.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5.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6.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获得者;7.其他类型专家(需具体说明)。 4.“技术领域”指该专家主要从事的技术领域。 5.“联系电话”为高级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三)博士人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3所示的博士统计情况,二是相关人员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1.“出生年月”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2.“员工序号”为该员工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3.“联系电话”为博士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四)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证明材料为附表4所示的外部专家统计情况。
1.“出生年月”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2.“所在单位”指与外部专家具有法定劳动关系的单位。 4.“职称”指外部专家职称,如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教授等。 5.“工作时间”是指评价期内,该外部专家在工程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工作的 6.“联系电话”应为外部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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