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5所示的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统计情况,二是标准首页以及编写组名单页复印件。
1.所填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2.“标准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国际;2.国家;3.行业。 3.“参与人员”为标准首页注明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员工序号”为该参与人员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参与单位”为标准首页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颁布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六)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6所示的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统计情况,二是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批复文件。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认证认可证书相关信息一致。 2.类型指认证认可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CNAS;2.CMA;3.CAL;4.其他(需具体说明)。 3.认证机关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3.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具体说明)。 4.“被认证单位”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5.“有效期”格式为“××××-××至××××-××”,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 (七)评价期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证明材料为附表7所示的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统计情况。对于涉密或不能公开查询的知识产权,需附相关知识产权受理证书的复印件。
1.评价期之外申请受理的发明专利不得列入。 2.“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国内发明专利;2.PCT专利;3.植物新品种;4.国家级农作物品种;5.国家新药;6.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按照7种类型依次排列。 3.“发明人”为专利发明人中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员工序号”为该发明人员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专利权人”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申请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八)PCT专利申请量。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7所示的PCT专利统计情况,二是PCT专利受理证书的复印件。 (九)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证明材料为附表8所示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统计情况。对于涉密或不能公开查询的知识产权,需附相关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1.该表只填写有效“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等)”,已经无效的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等)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得列入。 2.“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国内发明专利;2.PCT专利;3.植物新品种;4.国家级农作物品种;5.国家新药;6.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按照7种类型依次排列。 3.“发明人”为专利发明人中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员工序号”为该发明人员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专利权人”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授权公告日”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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