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独立办公建筑面积。证明材料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能证明工程中心拥有或使用该建筑面积。 (十一)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9所示的工程中心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统计情况,二是工程中心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奖励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0.国家自然科学奖特等奖;1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12.国家自然科学奖特等奖二等奖;20.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21.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22.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30.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31.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2.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3.“获奖者”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员工序号”为该获奖者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获奖单位”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颁布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三、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项报告等证明材料 以下指标的证明材料,需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项报告。 (一)全部在研项目数。第三方机构应当通过审核项目合同、项目立项报告和任务书等有效原始材料,确认该工程中心全部在研项目数,并审核确认项目不同口径的分类,列出如附表10所示研究开发项目信息。
1.此表各项内容应参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9〕101号)填写,所有项目请按照项目“起始时间”依次排列。 2.“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1.本单位自选项目;2.国家有关部门科技项目;3.地方政府科技项目;4.其他单位委托项目;5.境外项目;6.其他项目。 3.“批复单位或委托单位”。本单位自选项目的,填写“—”。 4.“项目开展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开展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10.自主完成;21.与境内研究机构合作;22.与境内高等学校合作;23.与境内其他 企业或单位合作;24.与境外机构合作;30.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40.其他形式。 5.“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 6.“项目起始日期”“项目完成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7.“项目经费支出”是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其应与工程中心有关研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项目有关费用对应;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 (二)国家科技项目数。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委托经费有关统计范围,通过审核合同、任务书、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确认该工程中心国家委托经费。 (三)国家委托任务经费。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委托经费有关统计范围,通过审核合同、任务书、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确认该工程中心国家委托经费。 (四)技术性收入。第三方机构通过审核合同、明细账、往来票据等,确认工程中心技术性收入。 (五)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第三方机构通过审核合同、明细账、往来票据等,确认工程中心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 (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的经费归集口径(如附表11所示),通过审核合同、任务书、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确认该工程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并列出附表11所示情况。
1.按照《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国统字〔2019〕47号)规定的统计口径统计。 2.人员劳务费是指报告期为实施R&D活动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R&D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各种费用,包括工资、奖金以及所有相关费用和福利。 (七)仪器和设备原值。证明材料为专项报告。第三方机构应当通过购买合同、资产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确认该工程中心仪器和设备原值,并列出如附表12所示的设备清单。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对所提供的以下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2.附表和证明材料列表(请逐一列出)。 同时,我单位承诺已将上述材料进行了脱密处理,相关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签字: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单位盖章): 时间:20 年 月 日 说明: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就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确保内容属实,数据准确可靠。所有材料中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涉密内容请务必进行脱密处理。 2、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或实地调研方式,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提供材料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撤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相关行为将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税屋附件6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要点 一、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实施情况、运行情况进行说明; 二、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三、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有无违法违规情况出具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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