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9
摘要: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十)独立办公建筑面积。证明材料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能证明工程中心拥有或使用该建筑面积。

  (十一)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9所示的工程中心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统计情况,二是工程中心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税屋附表 9:××工程中心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奖励类型 证书号 获奖者 员工序号 获奖人员 颁布日期
1 国家××标准 21 2019-F-× 张×× 20 ××公司 2020/8/12
             
N              


  填写说明: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奖励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0.国家自然科学奖特等奖;1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12.国家自然科学奖特等奖二等奖;20.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21.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22.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30.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31.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2.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3.“获奖者”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员工序号”为该获奖者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获奖单位”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颁布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三、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项报告等证明材料

  以下指标的证明材料,需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项报告。

  (一)全部在研项目数。第三方机构应当通过审核项目合同、项目立项报告和任务书等有效原始材料,确认该工程中心全部在研项目数,并审核确认项目不同口径的分类,列出如附表10所示研究开发项目信息。

税屋附表 10:××工程中心研究开发项目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批复单位或委托单位 项目开展形式 项目技术经济目 标项目起始日期 项目完成日期 项目经费(万元)
1                
2                
               
N                


  填写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应参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9〕101号)填写,所有项目请按照项目“起始时间”依次排列。

  2.“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1.本单位自选项目;2.国家有关部门科技项目;3.地方政府科技项目;4.其他单位委托项目;5.境外项目;6.其他项目。

  3.“批复单位或委托单位”。本单位自选项目的,填写“—”。

  4.“项目开展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开展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10.自主完成;21.与境内研究机构合作;22.与境内高等学校合作;23.与境内其他

  企业或单位合作;24.与境外机构合作;30.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40.其他形式。

  5.“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
  分类与代码是: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6.“项目起始日期”“项目完成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7.“项目经费支出”是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其应与工程中心有关研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项目有关费用对应;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

  (二)国家科技项目数。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委托经费有关统计范围,通过审核合同、任务书、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确认该工程中心国家委托经费。

  (三)国家委托任务经费。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委托经费有关统计范围,通过审核合同、任务书、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确认该工程中心国家委托经费。

  (四)技术性收入。第三方机构通过审核合同、明细账、往来票据等,确认工程中心技术性收入。

  (五)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第三方机构通过审核合同、明细账、往来票据等,确认工程中心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

  (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的经费归集口径(如附表11所示),通过审核合同、任务书、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确认该工程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并列出附表11所示情况。

税屋附表 11:××工程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情况归集表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情况 金额(万元)
一、内部的研发经费支出  
1. 人员劳务费  
2. 为实施研发活动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包括原材料、燃  
料、动力、工器具等)  
3. 相关直接或间接的管理和服务等支出  
二、为建造和购置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花费支出  
1. 用于研究开发的土地与建筑物支出  
2. 仪器与设备支出— 22 —  
3. 其他支出(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和专有技术支出)  
三、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合计  


  填写说明:

  1.按照《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国统字〔2019〕47号)规定的统计口径统计。

  2.人员劳务费是指报告期为实施R&D活动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R&D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各种费用,包括工资、奖金以及所有相关费用和福利。

  (七)仪器和设备原值。证明材料为专项报告。第三方机构应当通过购买合同、资产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确认该工程中心仪器和设备原值,并列出如附表12所示的设备清单。

税屋附表 12:××工程中心仪器和设备清单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主要性能 原值(万元)
1          
2          
         
N          


  税屋附件5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对所提供的以下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2.附表和证明材料列表(请逐一列出)。

  同时,我单位承诺已将上述材料进行了脱密处理,相关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签字: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单位盖章):

时间:20   年   月   日

  说明: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就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确保内容属实,数据准确可靠。所有材料中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涉密内容请务必进行脱密处理。

  2、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或实地调研方式,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提供材料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撤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相关行为将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税屋附件6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要点

  一、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实施情况、运行情况进行说明;

  二、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三、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有无违法违规情况出具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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