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4]100号 1994-11-30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中国烟草海南公司及所属的海南卷烟厂,已于一九九三年底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它各市、县的烟草公司,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库。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国税发[1994]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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