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114号 1996-03-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税问题,请暂按深税发[1994]20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附件:财税明电[1996]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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