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厅转发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1]115号 2001-05-08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国家税务局与交通厅协商,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通知》第一点“关于最低计税价格”第(四)点中“使用年限”的掌握问题。“使用年限”统一从办理车辆购置税(费)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足1年的,按其在1年12个月中所占的比例换算确定。 二.对于《通知》第二点“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范围”有关办理免税填写的表格问题。要求纳税人申报时均须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 三.对于《通知》第四点“关于退税”中的退税和审批机关问题。 (一)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因公安机关不予上牌或车辆出观质量等问题,从而发生销货退回给原经销商需要退税的,车辆购置税全额退还给纳税人。 (二)因质量问题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纳税人须提供原供销商开具的红字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原销售发票号码,方可办理退税手续。 (三)在代征期间,退税的审批须经省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代征机构负责办理退税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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