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242号 2001-11-15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六日 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履行应尽职责,保障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执法办案中,除按规定不允许公开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其余都要予以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责、职权、依据、程序。 1. 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国家赋予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的税务稽查。 2. 税务稽查执法的职责:负责对纳税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工作;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税案件工作;负责上级交办、转办涉税案件的调查和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负责上级交办、同级转办涉税案件的协查、稽核工作;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公告和公布工作。 3. 税务稽查执法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税务检查权。 4. 税务稽查执法的依据: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5. 税务稽查执法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 (二)税务违法违章案件处罚标准。 1. 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2. 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3. 偷税、骗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处罚标准等。 (三)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四)被查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五)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一)税务机关在对外办公场所可采取设置公示栏或者制作挂图、印发宣传品、设置电脑触摸屏等形式。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三)开展税法宣传活动。 (四)借助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如建立电话查询服务、信息台、咨询台和网址,供群众查阅、咨询。 (五)设置举报电话及自动受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事项。 (六)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时候,向举报人讲明与来访事项有关的规定;将举报须知有关内容告知举报人。 (七)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八)税务处理(包括处罚)结果均可公开;涉税案件处理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公告。 (九)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在调查终结或者处理完毕后,适时予以报道。 第四条 稽查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履行告知义务。除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外,可以口头告知。告知事项主要包括: (一)实施检查时,要按照规定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稽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并有侧重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要有侧重向当事人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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