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882号 2001-12-2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辖区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市局反馈。 二、为切实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各局应将所辖加油站全部纳入本局的重点监控企业范围。 三、各局应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户数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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