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6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体制改革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24
摘要:分离电厂在2003年12月份结算2003年1-11月份已售电时,按暂定上网结算电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省电力公司和分离电厂购销电力计算调整2003年1-11月份应纳增值税税款,并入2003年12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款计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体制改革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625号         2003-12-24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和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重组工作中有关资产财务划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电力企业实行厂网分开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离电厂实现的增值税税款的计缴,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各电力公司增值税的计缴方式仍执行国税发[1994]064号通知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统一执行时间的规定,对分离电厂和省电力公司2003年1-11月份购销电力增值税税款的计缴作必要的调整:

  (一)分离电厂在2003年12月份结算2003年1-11月份已售电时,按暂定上网结算电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省电力公司和分离电厂购销电力计算调整2003年1-11月份应纳增值税税款,并入2003年12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款计缴。

  具体的计算公式是:

  分离电厂1-11月份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11月份销售省电力公司的电量×暂定上网结算电价×17%-分离电厂原上报省电力公司汇总缴纳的进项税额

  省电力公司1-11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1-11月份的销项税额-从分离电厂购电取得的1-11月份进项税额-1-11月份电力公司取得的从分离电厂购电以外的进项税额-1-11月份供电环节预征税额

  (三)国家正式公布上网电价后,按国家正式公布的上网电价进行清算。

  三、本通知第一条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