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体制改革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625号 2003-12-2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和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重组工作中有关资产财务划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电力企业实行厂网分开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离电厂实现的增值税税款的计缴,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各电力公司增值税的计缴方式仍执行国税发[1994]064号通知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统一执行时间的规定,对分离电厂和省电力公司2003年1-11月份购销电力增值税税款的计缴作必要的调整: (一)分离电厂在2003年12月份结算2003年1-11月份已售电时,按暂定上网结算电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省电力公司和分离电厂购销电力计算调整2003年1-11月份应纳增值税税款,并入2003年12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款计缴。 具体的计算公式是: 分离电厂1-11月份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11月份销售省电力公司的电量×暂定上网结算电价×17%-分离电厂原上报省电力公司汇总缴纳的进项税额 省电力公司1-11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1-11月份的销项税额-从分离电厂购电取得的1-11月份进项税额-1-11月份电力公司取得的从分离电厂购电以外的进项税额-1-11月份供电环节预征税额 (三)国家正式公布上网电价后,按国家正式公布的上网电价进行清算。 三、本通知第一条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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