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2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16
摘要:请你局按照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定,审查核实上述5个企业、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是否符合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例,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在2004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函[2004]227号            2004-03-16


东城、宣武、朝阳、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29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的规定,及时落实政策,认真审查核实,做好5家企业、事业单位2004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请减征中国残联所属单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残联函[2003]166号),申请对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民政福利企业的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考虑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行使一部分民政职能,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不仅直接承担了一部分残疾人福利事业,而且安置了一定数量的“四残”人员,因此,同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华夏出版社、康艺音像出版社、华夏书画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和全国残疾人用品开发供应总站经营部等5家企业、事业单位,在2004年度比照福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你局按照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定,审查核实上述5个企业、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是否符合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例,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在2004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