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4]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联合检查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30
摘要:各级国税、地税稽查局应在协查科或综合科内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两局之间应加强联系协调,定期交换信息,互通情报,在共同选案、制定联系检查方案、组织专项检查、联合公告、稽查宣传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我省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

  一、案件移送标准。国税、地税局稽查局在联合检查涉税案件时,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印制发票等犯罪的,应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移送方式。案件移送时,由国、地税局稽查局共同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案件连同相关材料全部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实行谁牵头组织检查谁牵头组织移送的原则。

  三、移送案件税款的追缴。立案侦查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国、地税局稽查局应分别将税款、滞纳金追缴入库。

  四、移送案件的处罚。对检察机关依法不予起诉的涉税案件,由国、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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