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4]9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11
摘要: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

  (一) 对提供电信业应税劳务全额征税的特殊规定:

  1、邮电礼仪业务的营业额为电信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2、提供通信业应税劳务,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滞纳金及罚款收入,应全额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销售通信设备(俗称“捆绑销售”)行为,以销售通信设备收入并入应税劳务营业额合并计征营业税。

  4、纳税人单位内部“公免”通信业务,凡是在财务上按收入处理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5、纳税人在提供营业税电信业应税劳务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一张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冲减。

  6、电信企业以“赠送话费”、“抽奖”或“赠送各类通信设备”方式进行促销,按实际取得的收入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7、电信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频占费、保险费等属于价外费用,一并全额征收营业税。

  8、电信企业因用户迟交话费所收取的滞纳金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一并全额计征营业税。

  9、纳税人内部已征收营业税的分成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提供电信业应税劳务差额或余额征税的特殊规定:

  1、互连互通业务营业额为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2、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支付代销有价电话卡的手续费不予扣除。

  3、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额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

  4、提供通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退款的,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但对于返利性质的款项不予扣除。

  5、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赠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第八条 跨网之间的结算(简称网间结算)收入,由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开具发票,但不按发票全额征收营业税,收入由省公司按规定分别下达各地分公司,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九条 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电信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为电信业营业税纳税机构所在地:

  (一)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信业应税劳务;

  (二)直接向用户收取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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