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建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11号 2004-10-2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建档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局于2004年11月2日前一次性报齐2002年、2003年全年累计档案(报表期用12月表示)和2004年前10个月分月档案,以后的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前(节假日不顺延,春节、五一、十一除外)。上报方式以TRS软件的形式通过广域网传送,地址为:省局\计征处\上传区\计划\分析档案。TRS任务从本目录下载,设区市代码与会统报表相同。如对已报档案数据需作调整修改的,可随时重新报送,文件名后一定要注明“修改”字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会统管理做好2004年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47号)文件中要求上报的税收分析档案不再上报。 二、月度及季度收入的全面分析仍按闽国税发[2004]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在收入分析和建档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沟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