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16号 2005-01-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10]1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6月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预约定价规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施预约定价安排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各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市局备案,并且与纳税人签订《预约定价规则》之前应报经市局批准。 二、纳税人提出预约定价预备会谈申请中关联交易涉及到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税种的,或者纳税人提出要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签订《预约定价规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相应的地方税务局。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谈签《预约定价规则》过程中,双方发生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往来,每次都要列出清单并履行签收手续;同时,做好资料和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预约定价规则》,做好内部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制订具体工作流程,并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书面上报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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