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5]5号 2005-01-31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关于“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指的是纳税人实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当日。 二、《通知》中关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指的是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必须专款专用的资金,行业规定不在此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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