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依据: (1)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国市监注[2020]38号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3)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11.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政策依据: (1)医保发[2020]6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2)税总函[202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12.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优惠内容: *各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政策依据: 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1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 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14.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西部大开发、重点基础设施企业,预缴环节企业所得税减免 ◆优惠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延续实施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5.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2)国科发政[2017]211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5)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16.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1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征收和30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政策 ◆优惠内容: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减免情况通过匹配相应减免性质代码进行统计。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按规定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0%计算减免费额,减免情况通过匹配相应减免性质代码进行统计。 ◆政策依据: (1)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2)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18.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按照最大上浮幅度确定扣减限额标准,最大程度予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 ◆政策依据: 粤财法[2019]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19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服务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信息传输、技术服务)[2012版,待更新] 1、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国税函[2004]5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2、营业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国税发[2004]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4]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5]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6]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7]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8年4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8]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短信捐款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个人(包括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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