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扩大协作范围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116号 2006-04-0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国、地税协作工作开展以来,各项协作内容稳步开展,税收征管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我省国、地税协作工作的推行,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并专门召开省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把加强国、地税协作做为整合行政资源、转变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优化行政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巩固国、地税协作工作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协作的机制,扩大协作的范围,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关于加强税收协作工作的意见(试行)》(豫国税发[2005]38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观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协作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巩固完善现有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国、地税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明确综合性和专业性协作会议各自的召开时间、工作职责、主要任务、召开方式、参加人员、责任单位、反馈机制、分歧处理等,确保协作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协作工作收到实效。 二、拓展协作的领域和范围 各单位除了按照《关于加强税收协作工作的意见(试行)》(豫国税发[2005]384号)文件要求的协作内容加强协作外,还应在以下方面探索加强协作的方式和方法。 1.联合加强以票控税。国、地税局要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一方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信息与其申报纳税情况或定额核定情况严重不符等问题时,及时将有关情况提交对方税务机关,共同对纳税人调整定额或追征税款,实施以票控税。 2.共同加强所得税税收管理。 (1)协调解决所得税管辖权问题。国、地税局在征管范围的划分上,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生争议,要积极协调,从大局出发,防止出现管理上的漏洞;没有协调一致的,绝不允许单方面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要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利益。特别是对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在总局划定的征管范围基础上,明确政策依据,合理协调解决管辖权问题,避免出现纳税人钻政策空子、随意选择征管机关、逃避税收的现象。 (2)统一执行政策的尺度。国、地税局在税收政策、管理规范、减免税的处理、定额的核定等方面,要从全局出发,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搞好所得税管理,有效地防止税收流失。对涉及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口径、核定征收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等方面的工作,双方要保持一致。对总局文件中明确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的事项,两家要共同研究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3)共同制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管理措施。 对全省核定征收企业在核定标准、应税所得率标准、申报征收上保持一致,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纳税人实现公千税负,创造平等合理的纳税环境。对国、地税已经联合下发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坚决贯彻执行,同时研究对餐饮业、服务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 3.共同加强流转税税收管理。 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协作。国、地税局要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建立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电子数据交换制度,实现省内货物运输发票的信息比对,提高我省货物运输发票比对相符率。同时,针对目前部分地区涉嫌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现象,国、地税局要事先进行有效沟通,并由国、地税局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虚开货物运输发票严重的地区进行调查和处理。 4.加强地方税收管理 (1)加强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协作。各级国税部门在贯彻落实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过程中,要加强与地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的要求,及时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的相关资料传递给地税部门,有条件的地市可积极探索车船使用税代征业务,在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同时代征当年的车船使用税。 (2)加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的协作。 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国税部门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与地税部门充分协商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 三、搭建国、地税信息管理平台 省国、地税局正在研究制定统一的信息化管理方案、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统一的信息采集需求,同时加强对双方网络系统的改造与接入,加强对双方管理信息的整合与比对,计划今年八月底前搭建起国、地税税收管理信息平台,以实现相关协作内容的有效共享。各级国、地税局也要对数据和流程进行梳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协作的质量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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