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159号 2006-10-17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总局为推动和规范个体税收管理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实施将有效地推动整个征管水平的提高。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及时将总局文件的精神传达到基层,为《办法》的全面落实奠定基础。同时,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不能因为个体税源小、矛盾多、难度大而放松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规范执法,严格程序。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是全面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和“人情税”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下发的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规范管理;要切实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好《个体双定业户定额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定额核定的规范性、科学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定额核定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的监督,促进定额核定调整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注重调研,及时反馈。 个体税收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提高《办法》的操作性、规范性和针对性,省局将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制度办法。各地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不等不靠,结合本地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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