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办发[2007]3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25
摘要: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存入其征管资料档案。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加强户籍管理,强化日常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向;充分利用征管系统对未申报纳税户、非正常户的追踪和稽核功能,加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对未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公告、解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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