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7]28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7-12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文件,我部制定了《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建[2007]282号      2007-07-12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建[2015]8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5年4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必须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严格控制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的批示精神,今后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要转入非粮原料为主的发展轨道。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实施非粮替代予以引导与奖励,支持打通非粮技术路径,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发展非粮替代要既积极又稳妥。相关企业、单位要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技术成熟度、原料保障等因素基础上,稳步推进非粮替代。国家财政将仅对达到标准的少数优势企业予以支持。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文件,我部制定了《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税 屋附件: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以非粮作物为原料的技术路径应用,引导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转入非粮原料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安排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非粮为原料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放大生产,优化生产工艺,促进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产业健康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秸秆类木质纤维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

  (二)甜高粱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

  (三)薯类制乙醇进一步技术创新,优化生产工艺示范;

  (四)以林木果实等为原料的生物柴油放大生产示范;

  (五)延伸加工链条,提高产业附加值的生物化工与生物能源联产放大生产示范;

  (六)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以非粮为原料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优化工艺或放大生产示范。

  第三条 申请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的条件。

  非粮示范实行门槛准入制,严格资质限制。申请引导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具有中试或工业生产装置,并且有能力放大生产、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达到申请引导奖励资金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具体量化标准见附1~附5)。

  (一)已完成中试或已有工业生产装置运行,具有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

  1.中试或工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要求,能够连续生产;

  2.采用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以自主创新为主,生产工艺路线合理,生产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

  3.生产物耗、能耗、水耗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4.生产过程清洁环保,污染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要求;

  5.生产成本低于同行业水平,具有良好的经济竞争性;

  6.生产做到资源综合利用,同时生产其他高附加值产品;

  7.产品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二)企业具备放大生产或进一步技术创新的条件。

  1.具备放大生产或优化生产工艺的详细方案;

  2.企业所在地能够保证企业扩大生产所需原料,且原料供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与粮争地;

  3.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扩大生产或优化生产工艺需要投资额的40%;

  4.具有产品销售渠道,具备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

  5.项目审批符合规定程序。

  第四条 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的补助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具体包括:

  (一)建设期贴息。经审核达到标准的示范项目,对其放大生产或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在建设周期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二)竣工投产后奖励。在示范项目投产后,经验收评估,放大生产后各项指标达到或优于“标准”规定的中试水平,打通工业化生产流程;或在优化生产工艺方面实现突破,达到“标准”规定者,财政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企业因放大生产或优化工艺所增加投入的20%~40%。

  (三)贴息和奖励的项目评审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的拨付。

  财政部分年度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示范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奖励资金,在示范工程结束并验收评估后,由财政部一次性拨付至示范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贴息资金与奖励资金转拨至示范企业。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贴息资金与奖励资金支付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税 屋附:

  1.纤维乙醇引导奖励资金申请标准

  2.甜高粱乙醇引导奖励资金申请标准

  3.薯类乙醇引导奖励资金申请标准

  4.生物柴油引导奖励资金申请标准

  5.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联产引导奖励资金申请标准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