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处理分寸和企业风险点提示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肖宏伟 人气: 时间:2010-10-24
摘要:职工福利费是每个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时都要面对的问题,也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稽查时的必查的项目。今天对2009年以来审理稽查案件进行整理...

职工福利费是每个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时都要面对的问题,也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稽查时的必查的项目。今天对2009年以来审理稽查案件进行整理。结合实际稽查典型案例,对税务稽查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分寸进行一下分析,提示财务人员在所得税汇算时控制好职工福利费的风险点,合理进行职工福利费的帐务处理。

案例一,职工福利费2007年末余额未冲减补税案一建筑企业,每年利润都在50万左右。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80余万元,2008年计提60万元,本年共使用50万元,年末余额累计90万元。
2009年10月,稽查局对其检查,调整增加所得额60万元。此项补税15万元。
稽查依据:国税函(2009)3号,“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2010年稽查,仍有企业因此而被补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
提示:这个问题太简单,太明显了,每个稽查员都会查了。看看自己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有余额?处理好。

案例二,职工福利费余额冲减管理费补税案一特大型央企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2009年初由一国内著名事务所出具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的鉴证报告,并对其筹划税收策略。
2009年9月税务稽查,发现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4300万元,2008年未计提福利费。当年支付职工福利费900万元,冲减了余额。
职工福利费余额还剩下3400万元,企业冲减了管理费。
企业利润增加了3400万元,2008年度报表好看了,对上市公司影响比较好了。但利润的所得税怎么办?
事务所要求企业汇算申报表将3400万元做为所得额调减项目,少申报了所得税。
事务所给出的理由是这3400是老法税时的余额不应再征税了。此理由得到了许多税务人员的认可。
稽查组认为应补税。
依据:国税函(2009)3号:“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审理时也有一些争议,总结意见是:职工福利费冲减管理费也是改变用途,企业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余额没有了,2009及以后年度企业可以计提并使用福利费,并且可以在税前扣除了。而企业3400万余额,如不在2008年冲减管理费用而改变用途,还要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使用。
实际上福利费冲减管理费,并在申报时调减所得额确实减少了所得税。
税务处理决定:对此补税征收滞纳金,企业未提出异议。
提示:以规避纳税义务为目的的筹划,总是有风险的。
职工福利费专款专用,改变用途是需要缴税的。

案例三,职工食堂无采购发票补税案2010年6月稽查检查一企业,2009年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未超14%限额,其中列支120万元职工食堂费用,会计凭证为自制凭证,收据由食堂管理员签字。
此项目补税30万元。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和(2008)80号文。
另: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2万元。全额扣除。由于招待费总额不超支,此项补税1.2万元。
企业申辩:向农民和摊贩买米面油肉等无法取得发票,但确实是实际支出的,而且符合真实发生原则。应可以扣除。
职工食堂列支的餐费费是职工会餐费用支出,不是招待外单位关系户的支出。不应做为业务招待费。
审理委员会认为:“原则”是立法的依据。税收的执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职工福利费限额内据实扣除,相当于管理费支出,对购买业务支付的款项,无发票不能扣除。
税收文件只规定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区分单位内外扣除的办法没有文件支持。补税正确。
发票依据:(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提示:不能以为符合所谓的“原则”就可以不考虑税收文件的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从来都没有“根据**原则征税或不征税”的文字。税务机关税务处理从来都不相信什么原则。
企业取得发票有很多种渠道。最直接的办法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所有餐费发票,不论企业在哪里列支,大都应按60%扣除。
参考:桂地税发〔2010〕19号 何谓“实际支出的凭证”,未正面回答“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扣除凭证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案例四,职工福利费中个人所得税案今年稽查检查一企业,发现企业在职工食堂经费中列支了给职工买蔬菜、水果的支出,并且计算出职工食堂费用为人均每天30无。稽查员将职工食堂经费总额平均分摊到每个职工头上,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提出异议。
审理时,认为: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职工福利费中如能确定为个人所得,可以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如何能确定每个职工每天都能在食堂就餐?况且人均每天30元是否全部用在职工头上,职工是否认可?多数不支持征税。
提示:如不能确认为个人所得,就不能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法者应学会善意的疏忽。对职工食堂支出征收个人所得税,鲜有所闻。

案例五,物业费代替福利费补税案今年稽查检查一企业,发现企业2009年开始没有职工福利费支出。经调查发现一物业合同,约定公司的保安、环境卫生、食堂都由物业公司管理,企业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用。食堂供应一日三餐,费用偏高。稽查员根据合同约定的职工食堂费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为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14%部分进行补税处理。
企业有异议。
审理认为:国税函(2009)3号文:职工福利费为“(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企业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不同意对其补税。
提示:物业管理费是企业分离社会职能的管理手段。
物业管理合同签订不宜过细。

关于一些经常遇到的职工福利费列支问题,各地地方政策不尽一致,列举一些供大家参考,以便控制风险。
1;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辽宁地税(2010)3号规定: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河北冀地税发〔2009〕48号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对实报实销未做规定。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目前大多省市对职工通讯费支出均认定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并扣除一定标准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2;关于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
全国只有辽宁地税(2010)3号明确规定: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而其它北方省份文件只引用总局文件对采暖费补贴做出规定,而未明确规定“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如何处理。职工报销的采暖费与发放补贴是不同性质的管理方式。
辽宁地税规定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因为总局也未明确“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如何处理。
此扣除方法可以争取。

3;关于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辽宁地税(2009)3号文规定:企业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河北省冀地税函〔2009〕9号规定: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文件此条与所得税司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不被各地税务机关认可。因为实际操作中何为“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很难确认。企业租赁车辆,职工以单位名头的发票报销,是否可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还是河北规定比较符合现实。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做法与辽宁和河北的文件规定一致。

天津比较严厉,租职工个人车辆,油费不能扣除。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4;关于财企字[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总额认定的差异问题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实行货币改革的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福利费管理,与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不符。总局已经解释企业会计处理可依据财企字(2009)242号,税务处理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
天津地税已经部分执行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
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5;职工食堂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提示风险:企业执行财企字(2009)242号或(津地税企所〔2010〕5号)关于福利费转为工资的政策未必是有利的,可能要付出更多 的成本,
原因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计费基数大多是职工个人上年平均月工资,而社会保险费率一般在25以上,加上以职工工资为基数的工会经费等支出,企业的付出远大于企业所得税税率25%的水平。
天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国税函[2009]3号正被肢解和部分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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