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清理发票管理相关文件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2
摘要:  根据国税发[2009]14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9]14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近日,为确保发票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对以往发布的普通发票管理文件进行了清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列出了11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税征[1993]677号)。

  (二)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发票实施综合防伪措施严防假发票的通知(京税征[1993]812号)。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由国税局发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345号)。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17号)。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填开发票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327号)。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73号)。

  (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种类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700号)。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44号)。

  (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251号)。

  (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139号)。

  (十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75号)。

  同时,还有13件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废止,包括:  
  (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京税征[1993]553号)的补充部分。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92号)的补充部分。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419号)的补充部分。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241号)的补充部分。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195号)的补充部分。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82号)的补充部分。

  (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29号)的补充部分。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42号)的补充部分。

  (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61号)的补充部分。

  (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48号)的补充部分。

  (十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17号)的补充部分。

  (十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568号)的补充部分。

  (十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98号)的补充部分。

  此外,还有4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包括: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02号)第四条“《二手车发票》工本费为0.90元/份”修订为“《二手车发票》工本费为0.85元/份”。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478号)第九条“新版《机动车发票》工本费1.10元/份”修订为“新版《机动车发票》工本费0.85元/份”。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95号)第三条第六款“在集贸市场内实行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使用的计算机开票系统,发票名称为《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暂定)”修订为“在集贸市场内实行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使用的计算机开票系统,发票名称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400号)第二条第一项表述的发票名称《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修订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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