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06]68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10-11
摘要:注册会计师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提出申请,经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后,报省级协会审批。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的,比照前条办理。但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立案调查的,省级协会不能批准其转为非执业会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全文废止]

会协[2006]68号           2006-10-11

  税屋提示——依据会协[2008]105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2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们2006年8月29日《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及转为非执业会员问题的请示》(京会协[2006]01号)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未办理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是事务所不予同意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的正当理由。但为了避免个别会计师事务所或个别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对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从保护注册会计师利益出发,省级协会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应当进行调解,自调解之日起满三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省级协会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形成的经济、法律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未办理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的注册会计师要成为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伴,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24号令)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提出申请,经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后,报省级协会审批。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的,比照前条办理。但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立案调查的,省级协会不能批准其转为非执业会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六年十月十一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