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1]199号 2011-06-13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局(大企业国际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 第一条 为推动大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创新,探索个性化税收服务举措,按照总局要求、借鉴国际经验,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入手,增强税企交流与沟通、协调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快速响应企业涉税诉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客户协调员是税务机关内部牵头与省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层沟通、整体服务、全面进行风险分析的人员。客户协调员职责包括:定期听取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或建议并向有关业务部门反馈;受理企业重要事项通报、重大涉税诉求和个性化服务申请,协调组织税务机关内部资源快速响应;了解并适当参与对企业的纳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稽查、反倾销涉税调查等重要管理活动,收集结果资料,形成完整的管理档案;对企业动态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并出具年度风险分析报告。 第三条 同一企业配置两位客户协调员,一位由省局大企业管理部门人员担任,另一位由主管县(区)局分管局长担任。两位客户协调员应就企业日常经营纳税、重大经营变化、重大涉税诉求的受理和答复、个性化服务举措的提供等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 第四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应定期了解、收集各项税收政策在企业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或建议,向法规和政策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条 为帮助企业事前控制税收风险,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应告知企业发生下列经营变化的,应及时通报,并可向省局或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书面申请事前风险提醒服务: 1、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股权变更、企业上市、债务重组、增资扩股; 2、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3、企业定价方法、贸易方式、生产能力、业务范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发生变化; 4、企业集团架构、经营战略、功能风险定位、主要销售市场等发生变化; 5、企业上线或修改经营管理系统软件、财务核算软件; 6、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内控制度等发生变化; 7、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副总或财务总监、税务总监等人事变更; 8、国资委、证监会、财政、海关、审计、外管、工商等部门开展的对企业经营或内控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包括检查、处罚、表彰等; 9、企业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企业可向省局或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书面申请下列个性化服务,客户协调员之间应及时沟通: 1、对税法有规定,但因实践情况较为复杂,而对政策适用存在不确定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省局同意与税务机关开展政策确定性沟通,明确口径,减少风险; 2、协助集团企业解决需要跨地区协调的涉税诉求; 3、对需要启动行政复议的企业,协调法规部门提前介入,帮助其加快复议进度; 4、协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境外税收政策,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 5、纳税信誉好、税企沟通顺畅、内控机制健全有效的企业可申请与省局签署《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进一步明确税企双方权利、义务和个性化服务举措。 第七条 签署《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附件3)的企业可向省局客户协调员书面申请启动高层联络,就重要事项与省局相关局领导直接沟通。 第八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应定期向签署《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的企业通报税务机关相关信息,包括: 1、税制的重要变化或出台重要、复杂政策的背景介绍; 2、税收征管格局、理念、措施、手段的变化; 3、与企业相关的行业、区域经济税收指标; 4、与企业相关的税收管理层级和主要管理领导的变化。 第九条 企业依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的,应填写《江苏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申请表》(附件1)。省局、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应及时沟通、协商,认为申请事项明确、符合受理范围的,应予受理,并向企业告知。 第十条 客户协调员受理企业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梳理分析,能够由主管机关解决的,明确由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负责,需要省局协调解决的,明确由省局客户协调员负责。 第十一条 书面申请一经受理,客户协调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企业回复,说明处理意见,不能明确处理意见的,应说明原因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受理申请后,应根据受理事项填写《省局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处理流转单》(附件2,以下简称《流转单》),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报大企业管理部门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所称处理方式是指,根据企业涉税诉求涉及的业务,直接书面征询相关处室意见或提请召开税收协调会议。 对于仅涉及单部门的企业涉税诉求,一般采取经大企业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直接书面征询相关处室意见的方式;对于涉及多部门的企业涉税诉求,一般采取大企业部门提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召开税收协调会议的方式。 重大复杂事项经分管局长提议向局办公会专题汇报。 税收协调会议还可应大企业管理部门的提请,就行业特定问题和大企业管理制度的研讨而召开。 第十四条 相关处室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大企业和国际处、稽查局等职能业务部门及特定事项涉及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 涉及单一部门的企业涉税诉求,由所涉及部门在《流转单》上注明处理意见,不能当即明确处理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和拟采取措施,并与省局客户协调员保持后续联系。 第十六条 涉及多部门需要启动税收协调会议的涉税诉求,省局客户协调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将《流转单》发相关业务部门。 省局客户协调员负责做好协调会的会议记要,会后发各参会部门。协调会不能当即明确处理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和拟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与省局客户协调员保持后续联系。 第十七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根据相关业务部门或税收协调会议意见,向企业做出回复。 第十八条 客户协调员应及时了解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展的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稽查、特别纳税调查、反倾销涉税调查等重要管理活动,经有关领导和部门同意后参与部分管理过程,收集各项管理结果。 第十九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应按年度将企业通报的重要经营变化信息、涉税事项申请表、内部处理流转单、重要管理活动结果等资料完整保存并归档。 第二十条 客户协调员根据企业管理档案,结合税务机关内部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税收数据的分析,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的了解与测试,对企业年度纳税遵从度做总体评价,写出年度企业风险分析报告,提交省局联席会议审定,并在适当时间召集企业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客户协调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按有关保密规定保存、使用企业的相关资料和税务工作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实施。 附 件: 1、江苏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申请表 2、省局定点联系企业涉税申请处理流转单 3、《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