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9]361号 2009-07-13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11]8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文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审批事项,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除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各地不得自行设立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审批事项。同时,要加强备案类事项的管理,避免出现备案事项无人监管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二、备案事项的划分及受理审核管理 (一)备案事项的划分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类管理事项中除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税率;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类管理事项全部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二)纳税人事前备案的审核管理 纳税人报送事前备案资料的受理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优惠中明确规定可在年度中间享受的优惠事项,纳税人可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事前备案资料的审核工作由市、县(区)税务机关办理。各市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事前备案管理的内部审核权限,对于减免税金额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由市局负责审核确定。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区)局税收优惠事前备案审核的指导和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准确,程序规范。 (三)纳税人事后备案的审核管理 纳税人报送事后备案资料的受理、审核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市、县(区)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指导,确保优惠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 三、关于扩权县所得税管理权限问题 对于列入省扩权的试点县,享受省辖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 四、加强政策执行动态监控,强化后续跟踪管理 (一)建立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台账,登记优惠项目备案与审批的时间、名称、年限、金额等,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逐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市、县(区)地税机关要把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台账列入执法检查的内容,定期开展检查。 (二)实施跟踪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进行后续的跟踪管理。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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