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富人增税这样的在其他国家可以设想并实施的举措,一旦换作中国,不仅难以实施,而且难以设想。 中国已经到了必须启动直接税改革的时候。 因涉及增税的金额占到了整个计划的一半,奥巴马的计划被视作向富人开刀的减赤计划,甚至被指责为挑起阶级斗争的减赤计划。而且,据说这项计划的提出,最初起因于美国一位亿万富翁投资家沃伦·巴菲特的建议。作为奥巴马的支持者,巴菲特最近对美国税收体系的公平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富人应该多缴税。故而,奥巴马的增税计划也被媒体冠之于对富人开征“巴菲特税”。 本文无意于对奥巴马这项计划的利弊得失和经济影响做系统评估,只是由此聚焦另外一种可能:如果换作中国,比如我们也遇到了严重的财政困难,也需要通过增税来平衡财政收支,也有有识之士建议政府对富人增税,并且,也确需要通过对富人增税的办法来拉近贫富差距,我们能做到吗? 不妨就中美之间的税收情形做一番比较。 在美国整个税收收入中,来自社会保障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比重分别为36.5%、23.8%和11.8%。在中国,由于目前尚未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故而与之对应的便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占比分别为6.6%和17.5%。税收的基本原理也告诉我们,相对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更加显著。这意味着,我国直接税收入的绝大部分都来自于企业而非居民,而非来自居民的直接税也是可以转嫁的,并且,也往往是难以担负调节居民收入分配责任的。 在美国整个税收收入中,来自包括房地产税、遗产和赠与税在内的财产税收入的比重超过10%。在中国的税制体系中,虽说也有所谓财产税的设置和分类,但几乎所有的财产税收入均来自于企业而非居民。换言之,中国尚未实行主要针对居民个人纳税人的财产税制度。税收的基本原理还告诉我们,税收对于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是通过收入、消费和财产三个层面的税种去实施的。相对于前两个层面而言,后一个层面的调节更重要,具有打基础的意义。这意味着,在尚未开征真正意义的财产税的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下,拥有较多财产的高收入者并不会因此多缴税。 还可以从其他的角度继续比较,但上述几个层面的比较已经清楚地解释了一个基本事实。这就是,在当前的中国,我们尚无主要针对高收入者征收的税种。几乎所有的税收,还都是“大众税”。其中的绝大部分税收,还都属于“累退税”。甚至于在贫富差距的调节中最重要、最具基础意义的财产税,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之地。 可以看出,在如此的税制基础之上,类如针对富人增税这样的在其他国家可以设想并实施的举措,一旦换作中国,不仅难以实施,而且难以设想。 所以,不论是从未雨绸缪、化解财政风险的角度出发,还是基于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考虑,抑或是出自健全税制结构的目标,中国都已经到了必须启动直接税改革的时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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