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8-05
摘要:初步分析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对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发[2006]119号         2006-08-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的特点,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所得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是当前税收征管中比较薄弱的税种,也是一个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有效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2005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和“依法治税”原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将它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核实税基的核心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纳税评估初步分析。初步分析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对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分析。审核分析的主要内容是:

  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结合税务机关设立的亏损弥补、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股权投资损失、境外所得税款抵免等管理台账,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纳税申报附送的相关税务机关审批资料,如各项减免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已经完成,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是指利用《办法》明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评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合理性、真实性的过程。具体要求如下:

  1.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包括:

  (1)通过审核比对分析发现有问题或有疑点的;

  (2)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

  (3)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4)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的;

  (5)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

  (6)纳税信用等级低的;

  (7)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

  (8)享受减税、免税且经营规模较大的;

  (9)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额与减免期相比变化异常的;

  (10)有关联交易的;

  (11)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

  2.案头分析方法。应充分运用《办法》中的通用分析指标和企业所得税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结合指标预警值进行趋势、比率和比较分析,初步确定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三)纳税评估约谈、实地调查核实。约谈、实地调查核实是指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经税源管理部门的批准,由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实施约谈、现场核对、核实的过程。约谈、实地调查核实要坚持双人上岗,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处理纳税评估结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后要做出评估结论,对于一般性申报问题,应通知纳税人及时纠正、补缴税款;对一般性违法,应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按程序处理;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应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取证资料等信息的建档、移送等工作;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三、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政策要求高、技术要求精的管理工作,是落实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具体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一)合理选择纳税评估对象。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是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所得率征收的各类纳税人。具体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计统部门的税收宏观分析数据、所得税管理部门提供的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参照企业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以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其中一些对象,如所得税重点税源户,应作为每年固定的纳税评估对象。

  (二)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是税前扣除项目和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的联系,实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评估成果共享,尽量减少或避免不同税种之间重复评估,减少工作量;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员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日常管理,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原辅材料消耗、费用支出、意外损失等等的基本情况。更加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容易出问题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成本费用列支情况,如有比例限制或者有限额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容易掌握的扣除项目以及行业成本构成特点,进行重点关注。要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评估,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机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进行评估,着重评估关联交易、不容易掌握的税前扣除项目等,评估中涉及成员企业或上一级机构需核实的问题,应做好地区间工作协调,实现信息共享。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和预警值。所得税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采集的行业即时信息、企业的历史信息等相关数据,科学、合理地设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并利用这些指标及其预警值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定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域、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等因素,结合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企业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该行业的市场变化、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四)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要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通过计算机或者人工进行纳税评估。如:通过纳税申报表与其附表、附报资料、财务报表等报表的数据进行逻辑关系分析;与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横向比较分析;与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纵向比较分析;与类似或者相近行业进行配比分析;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数学模型分析;税收管理员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经验判断;项目评估、整体评估或分行业评估等等。对比较分析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初步判断。

  (五)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时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可以分为纳税年度汇算清缴评估和预缴税评估。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纳税的特点,因此,一般应在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之后,对其全年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情况集中一段时间开展纳税评估。在人员比较充足的情况下,也可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进行纳税评估,但纳税评估所用评估指标可以适当简化。纳税评估的期限以当期纳税申报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以前申报期。基层税务机关及其所得税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与其他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相互结合、协调进行。

  四、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税种管理、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等工作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只有正确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最终也才能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当前,各级税务机关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的关系。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都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以企业自行申报核算为主,一般不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汇算清缴的所有纳税人资料,运用设定的各项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峰值,对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负等多项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疑点及时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税种纳税评估的关系。由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是在企业所得税之前缴纳的税种,并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影响,因此,这些税种的管理和纳税评估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有紧密联系。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注重与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相结合,综合运用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成果,以此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纳税评估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的关系。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的监控,主要是依据相关经济指标,对行业和某一类企业或某一区域的税源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包括行业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当地GDP水平与平均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税基与实际税收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等,同时为纳税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确定预警值、筛选评估分析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互为前提与基础、相辅相成的关系,要相互结合,同时抓好。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税务稽查的关系。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都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手段。纳税评估侧重于防范和服务,税务稽查侧重于打击和震慑。纳税评估可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和线索,但不是税务稽查的必经程序。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可以交替使用。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局立案稽查。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纳税评估工作既是强化所得税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良好载体。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问题,正确区分问题的性质,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对不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可通过约谈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及时纠正,既保证了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又避免纳税人遭受损失、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

  (六)合理应用计算机技术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纳税评估工作需要依靠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支撑,但在信息化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纳税评估工作要因地制宜、人机结合,同时,即使在信息化条件很充分的地方和单位,最终也离不开人的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的作用,不断拓展其功能,提高计算机自动化批量筛选、批量处理能力;另一方面,要做到税收管理员制度与纳税评估制度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信息的收集和积累机制,特别注重税收管理员的实际经验的积累,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五、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建立各项制度,实施过程监督和考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数据信息采集、预警值测算、各税种纳税评估协调配合、约谈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处理、纳税评估考核、经验交流、税务机关各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等各项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对各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包括各部门信息采集、计算机评析、人工审核、评估对象的确定、约谈和实地调查、评估处理、移送案源、结果反馈等环节,从时间、质量、转递手续等方面进行及时监督和考核。绩效考核指标要量化,指标之间的内容要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形成体系,全面系统客观地考核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全过程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各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对岗位职责不清、岗位之间不衔接等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整。

  (二)设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岗位,配备高素质人才。税务机关的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可设立专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岗位,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管理工作,并选择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估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国、地税机关联合纳税评估的协作机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互通涉税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国、地税机关联合纳税评估机制,有步骤地对集团公司及其联合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税种的联合评估,拓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深度和广度。

  (四)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总结归纳基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做法和经验,逐步推广。每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一般规律、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并将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做法和经验、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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