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困境与出路

来源:郑俊萍 作者:郑俊萍 人气: 时间:2012-06-27
摘要:金融业在我国税收概念中的定义是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金融产品转让、融资租赁、金融经纪业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金融业越来越成为支撑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

金融业在我国税收概念中的定义是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金融产品转让、融资租赁、金融经纪业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金融业越来越成为支撑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国家产业经济的发展,无处不需要金融业的支持,其是否能够健康发展将关涉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税收作为一个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杠杆和监管经济主体活动的工具,对于金融业的顺利壮大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征收营业税的做法,但是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却有着明显的不合理,一方面,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很容易看出,在营业税的征收中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有失税收的公平,而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却很好的改变了这种状况,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它的征收对象是在经营业务中所实现的增值额,所以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融入世界市场的脚步越来越坚定,步履越来越大,金融业也会在适当时候对外全面开放,现在已经有部分行业允许外资进入,而对于世界市场来说,现阶段,世界各国都倾向于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如果我国还固步自封的坚守营业税的话,将不能融入到世界金融业的潮流中去,对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也产生不利的后果。但是在我国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不仅在立法传统上存在一些障碍,而且征收技术的设定也是一个难题,这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在各国引起普遍讨论的问题。
 
实行统一的增值税征收模式,对金融业统一征收增值税,既可以改变征收营业税对金融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的情形,导致的税收不公平,大大减轻金融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又可以融入到世界金融业市场中,坚定“引进来”“走出去”的战略目标,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可谓是一举多得,是一个非常有益的税收改变政策,但是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却存在很多问题,包括:
1.金融业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业,金融业收取服务费的方式与生产企业不同,它不仅包括资金或者金融产品本身的增值额,而且还要考虑诸如通货膨胀、银行中介运营成本等等方面的因素影响,这个增值税征收的基础难以确定,[1]同时,上文已经提到金融业包括的种类众多,有贷款、金融产品转让、融资租赁、金融经纪业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等,各种各样的服务形式,也就产生了形式各样的支付方式,所以不仅增值税征收的税基包括哪些种类的费用难以确定,而且对增值税税基的计量单位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不仅是有关法律改变就能做到的,更需要更多的经济学和法学专家进行讨论,对增值税的税基的界定和计量采取统一的标准或者是进行有效的分类,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只有这样,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做法才能得到真正的实行。
 
2.我国增值税的征收方式采取税收抵扣的方法,增值税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当然对于贷款等资本流通的业务来说,很容易计算出增值税税额,但是比如说金融资产融资租赁等非资金的资产交易活动的话,就存在避税的可能性,所以如采取合理有效的征收方式也是对金融业进行征收增值税所必须克服的困难。另外有些学者提出,对金融业进行征收增值税,更多的征收的是家庭账户的税收,而对于工商企业的账户来说,他们可能将所交的税金在销售过程中进行了抵扣,所以这对国家扩大税基并没有明显的作用。笔者认为当然扩大税基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以保证国家日常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征收税负来说,对整个社会具有非同凡响的作用,其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有利于整个国家经济和行业产业的发展,才是考虑的重中之重,不能以不利于国家税收收入增长而否定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与征收营业税相比,所带来的税收公平的影响并不能成为征收增值税的阻碍因素。
 
3.金融业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其中的一个微小的变化将对整个国家经济带来非常大的改变,尤其是金融业,涉及到大额资金的流向问题,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必然会对整个金融业的税收收入产生很大的影响,这是无可避免的。因为金融业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大,所以税率的一个微小的改动可能带来整个社会资金的外流,流向不征收增值税的地方,所以有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也需要广大的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缓冲方式。
 
综上所述,在我国对金融业从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还存在很多困难,但是从税收公平和整个国家税收发展的进程来看,这种改变是必然要发生的,而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克服这些困难,既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的经验,也要从本国国情出发,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从而实现一个税收改制的顺利进行。
 
虽然,目前有些国家采取对金融业进行全额征税的方式,也就是将整个金融业划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比如说以色列,但是这种方式却不能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原因是对整个金融业征收增值税不仅有笔者上面提到的那些困境,而且事实证明,对整个行业征收增值税也确实出现了很多实际操作上的困难。所以更多的国家采取有选择的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做法,虽然各国无论在选择的征税范围,还是征税的方式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别。有些国家按照不同的行业规定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免税行业、应税行业和可进行选择纳税的行业。另外还加上很多其他的征收方式,比如征收印花税、利息税等。一般的欧盟国家都将贷款、银行账户、债券交易等核心的服务业作为免税的对象,而对于咨询服务业等则采取征收增值税的方式。[2]笔者认为世界各国的这些分类的方式对于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在征收增值税时,也可以考虑将征税对象分为免税行业、应税行业和可进行选择纳税的行业,这些说法也为我国许多学者所提倡,但是我们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确定这些行业区分的标准,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方面确定征收方式。
 
现阶段,我国已经开展了营业税向增值税改制的试点,并获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第一,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3]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第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第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第四,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4]其中这种试点经验的取得在我国改革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非常有益的,这些试点的税制安排是符合国际上的通用做法的,对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征税标准。我们应当在试点工作中总结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并将其发扬,逐步推广到全国,这有利于这个国家经济的平稳过渡,是一种有益的安排。
 
总体来说,我国在将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到征收增值税的税制改革的道路上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也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世界性的税制改革的趋势,当然,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逐步成为对世界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所以要想让我国更加融入到整个世界经济中去,首先要融入的是世界的高端领域即金融融资领域。当然我国的税制改革的试点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经验,这对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改革道路具有探索性和指导性的意义。
 
【作者简介】
郑俊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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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马恩涛:《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思考》,载《税务研究》2010年第9期,第64页。

[2]侯珏:《各国金融业的增值税比较与借鉴》,载《涉外税务》,2002年第8期,第34页。

[3]参见杨默茹、李平:《我国金融业改正增值税问题的立法研究》,载《税务研究》2010年第11期,第50页。

[4]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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