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7]50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业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9-18
摘要:你局《关于保险业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一发[1997]4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业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507号       1997-09-18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第一检查分局:

  你局《关于保险业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一发[1997]4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不能从保险费收入中扣除支付给代理人的手续费,应按保险费收入全额征税。

  此复。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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