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07
摘要:凡在201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特殊申报事项:

  1、资产损失的申报

  ①清单申报。企业发生属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根据总局2011第25号公告、省局2012年第1号公告等文件规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同时留存各项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证据资料备查;

  ②专项申报。企业发生属于总局2011第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按上述文件规定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一式三份),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申报资料,上述资料原件,企业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入账的,以复印件报送,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戳。

  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在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③“总分”机构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所属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应按规定,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

  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实行清单申报的,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分支机构备查;实行专项申报的,应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并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报送总机构留存备查。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

  总机构应将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分别并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对未经申报以及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④资产损失的网上申报。

  对实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对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到申报大厅,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其它相关材料。

  对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到申报大厅,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其它相关材料(纸质件),纳税服务厅人员应及时从上述模块人工录入(系统有提示)。

  2、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审批或事先优惠备案的纳税人应按闽国税发[2011]92号、榕国税发[2010]52号文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

  凡是纳税人应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减免税项目,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应履行申报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资产损失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的资产损失。

  涉及的相关政策、表格,纳税人可到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3、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应在搬迁开始年度和搬迁完成年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向迁入地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福州市国税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同时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www.fj-n-tax.gov.cn的“办税大厅—申报征收—行业税源信息采集”报送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与纸质报表信息必须一致)。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2012年度起执行,在相关规范性文件未下发前,为保证年度申报表逻辑关系的完整、准确性,使得房地产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正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同时增加计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和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栏,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仍按原规定方法计算后填列。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当年发生将以前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的,则该部分结转的销售收入应同时减少计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和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栏,出现小于0 的,以负数填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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