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8、什么是政策性搬迁损失,其如何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是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损失时,应附报以下资料:
⑴《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⑵搬迁收入的会计核算账页及有效凭证;
⑶搬迁支出的会计核算账页及有效凭证;
⑷搬迁资产处置支出已履行专项申报手续的,提供《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搬迁资产处置支出未履行专项申报手续的,应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供报损明细资料;
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搬迁前发生的亏损,如何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10、符合根据《管理办法》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的企业,在搬迁开始年度应履行哪些手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⑴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⑵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⑶拆迁补偿协议;
⑷资产处置计划;
⑸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此外,根据省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有关规定,涉及政策性搬迁的企业,还应在搬迁开始年度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以后省局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提供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搬迁企业履行上述义务的时间是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上述时间不一定等同于实际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年度。
11、搬迁完成年度,企业搬迁损益如何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企业未按照税收规定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期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12、新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办法与原118号文件如何衔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13、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如何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由于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不属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的搬迁事项,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简而言之,企业取得的非政策性搬迁收入应计入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支出准予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