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总结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1-08
摘要:1、什么是政策性搬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1、什么是政策性搬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⑴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⑵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⑷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⑸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搬迁收入与支出如何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一方面,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⑴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⑵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⑶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⑷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⑸其他补偿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搬迁补偿收入不仅来源于政府,而且也来源于政府之外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如保险公司对投保的搬迁资产给予的保险赔偿等。另一方面,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比如因搬迁变卖一些没有使用价值的机器设备所取得的残值收入。但是,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一方面,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另一方面,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3、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搬迁资产如何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4、政策性搬迁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的,换取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5、政策性搬迁期间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可否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能否计提折旧或摊销额,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执行。

6、如何确定搬迁完成年度,视同完成搬迁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是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要确认搬迁完成年度,首先要确定搬迁开始年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用企业房产的,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搬迁开始年度应按照搬迁协议或搬迁决定规定的搬迁开始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计算。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是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是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此处所讲的规划搬迁前年度应指搬迁开始年度的前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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