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虽然每一份监理合同中均与业主(绿化工程项目建设方)注明,监理咨询业务报酬款项按照所实施的绿化工程项目实际进度而分阶段支付,并待整个绿化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后再支付监理咨询业务尾款,但实际上,该公司并没有如合同条款所述如期收到每期应收的款项,甚至有的绿化工程项目已审计结算好多年都没有全额收到业主(绿化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应付尾款,因此该公司财务、纳税处理时均是以实际监理、咨询款项收到的时间为准。 税务稽查部门指出,该公司提供监理咨询劳务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规定及时准确地确认对应纳税年度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收入额,导致少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应予以追缴并进行相应处罚。 因此,税务稽查部门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每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重新分类整理汇总,围绕合同对应的绿化工程项目所提供的监理、咨询劳务提供已否的具体情况(分未完工和已完工两大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重新确认公司各个纳税年度应确认未确认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追缴相应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和滞纳金,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每一份缴相应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和滞纳金,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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