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发[2021]72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01
摘要: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经信发[2021]72号          2021-7-1

  税屋提示——依据京经信发[2023]73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3年10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高精尖载体建设新标准,推进建设产业高质量发展新范式,加快构建以高精尖产业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修订了《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7日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高精尖载体建设新标准,推进建设产业高质量发展新范式,加快构建以高精尖产业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创建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三次。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业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建筑业1%;其他3%。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六)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制造业企业近三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创建通知,满足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且自评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按照创建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创建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基本要求参照第二章第五条。

  企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形成评价结果,企业满足基本要求且评价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为合格。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三条 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和新产品产出,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完善产业创新体系,集聚企业优势资源开展中试制造、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对于能够保持较高增速、注重创新能力建设投资、具备较强的标准和知识产权创制能力的企业,择优给予支持。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在项目申报、人才引进与激励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8〕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