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用发票的盘存 1.各级国税局对所属库存的专用发票必须建立定期盘存制度。 2.上级国税局应对下级国税局的专用发票盘存情况组织不定期的检查。 3.省级和地市级国税局每季度末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都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附件三)。县级国税局每个月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必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 4.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国税局应不定期进行盘存。 (四)专用发票的销毁1.专用发票销毁的范围 (1)属于有印制质量问题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专用发票印制质量问题的确认。省以下各级国税局发现专用发票有印制质量问题后,应将有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封存,并逐级上报到省级国税局。 ②省级国税局与所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联系,由印制企业负责进一步认证。 ③经双方共同认证确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在双方共同监督下,由省级国税机关指定的企业负责销毁,并由印制企业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备案。 ④如双方有不同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共同协商后,另行处理。 (2)属于国税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国税机关法规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对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②对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已领购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③对改版后,凡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④对超过国税局法规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2.专用发票销毁的方法 (1)对上述专用发票销毁范围中,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由省级国税局统一组织进行销毁。 (2)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3.专用发票销毁的要求: (1)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严防在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2)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3)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省级国税局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专用发票的存储安全管理1.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库房设在国税局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2.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措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发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 (4)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5)设置存储专用发票的保险柜。 (6)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3.各级国税局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专用发票仓库的管理及保安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2)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经领导审批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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