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36号 1996-07-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7月30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将专用发票票样及时下发各地。 (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制定 1.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2.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1)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机关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国税局;应于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于每年的9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应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级国税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进行审定汇总,送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安排印制,并下发各省级国税局。 二、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 (一)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1.省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以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发运单进行验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对运抵的专用发票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3)检查专用发票的包装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附件一)。 2.地市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依据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装箱明细表进行验收。 (2)核对专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抽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3.县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采取随机检验的方式,抽检数量一般在所运专用发票总量的5%-10%左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2)核对专用发票的各种版式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4.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验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5.在专用发票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将有质量问题的发票统一集中收缴、封存,由省级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6.各级国税局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时,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7.各级国税局要建立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二)专用发票的调拨 1.上级国税局向下级国税局调拨专用发票时,应及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附件二),同时收取专用发票款。 2.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调拨后,登记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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