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1
摘要: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2017年5月1日起,改为 跨地级市),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2017年5月1日起,改为
跨地级市),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本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开具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可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 情况是可以自行开具普通发票而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种 情况是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这一类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实际预缴税款可能会不等于发票票面注明的税款。

 
    【例8-6】某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100万元,分包款为40万元。

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1000000-400000)÷(1+3%)
×3%=17475.73元;
    其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1000000×3%/(1+3%)=29126.21元。
  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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