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基本情况
某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给排水工程和建筑工程施工等,为省级重点税源管理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纳税情况使用“主材投入产出模型”进行纳税评估。
2.涉税资料收集
根据评估所属期限要求,主管税务选取被评估企业A、B、C三个工程项目作为重点评估项目:其中A、B项目已完工,C项目在建。首先调阅收集这三个项目的工程合同、工程预算书、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掌握项目的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工程期限、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工程合同总成本等基础信息;其次通过审核企业2007年至2009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缴款凭证,分项目核实企业对应项目所缴纳的各项税金;最后查阅相关项目明细账,核实项目各年度结转工程收入、成本项目中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建筑行业中主要耗材钢材、混凝土、水泥、木材)、机构使用费等数据,以便进行测算。
(1)A项目,于2008年开工,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工程合同造价3558429.84元,已完工待审计决算,项目账面收入3903546.95元。相关数据见表A-19。
表A-19 单位:吨、平方米、元
年度 |
预算钢材用量 |
建筑面积 |
预算单位用量 |
实际钢材用量 |
测算建筑面积 |
预算造价 |
预算单位造价 |
2008 |
35.44 |
1600 |
0.022 |
69.969 |
3180.41 |
3558429.84 |
2224.02 |
2009 |
0.163 |
7.36 |
合计 |
|
|
|
70.132 |
3187.77 |
|
|
(2)B项目,于2007年开工,建筑面积8803平方米,工程合同造价19464369.84元,已完工待审计决算,项目账面收入21964566.30元。相关数据见表A-20。
表A-20 单位:吨、平方米、元
年度 |
预算钢材用量 |
建筑面积 |
预算单位用量 |
实际钢材用量 |
测算建筑面积 |
预算造价 |
预算单位造价 |
2007 |
1300 |
8803 |
0.148 |
1065.12 |
7212.50 |
|
|
2008 |
403 |
2728.93 |
19464369.84 |
2211.11 |
2009 |
0 |
0 |
合计 |
|
|
|
1468.12 |
9941.43 |
|
|
(3)C项目,于2009年4月开工,建筑面积39960.64元,工程合同造价44677062元,预计竣工时间为2011年3月。截至2009年10月,项目账面收入10822970.72元。相关数据见表A-21。
表A-21 单位:吨、平方米、元
年度 |
预算钢材用量 |
建筑面积 |
预算单位用量 |
实际钢材用量 |
测算建筑面积 |
预算造价 |
预算单位造价 |
2009 |
2096.49 |
39960.64 |
0.052 |
641.99 |
12236.80 |
44677062 |
1118.03 |
3.评估分析
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时,选取了工程实际所耗用钢材量来测算其工程收入,测算过程如下:
(1)A项目:
预算单位钢材耗用量=预算钢材用量÷建筑面积=35.44÷1600=0.022吨
测算工程进度建筑面积=实际钢材用量÷预算单位钢材耗用量=70.132÷0.022=3187.77平方米
预算单位造价=预算单位造价÷建筑面积=3558429.84÷1600=2224.02元
测算工程收入=预算单位造价×测算进度建筑面积=2224.02×3187.77=7089657.52元
项目账面收入=3903546.95元
7089657.52-3903546.95=3186110.57
测算工程收入超出账面收入318611057元,该项目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情况。
(2)B项目:
预算单位钢材耗用量=预算钢材用量÷建筑面积=1300÷8803=0.148吨
测算工程进度建筑面积=实际钢材用量÷预算单位钢材耗用量=1468.12÷0.148=9941.43平方米
预算单位造价==预算单位造价÷建筑面积=19464369.842÷8803=2211.11元
测算工程收入=预算单位造价预算单位造价×测算进度建筑面积=2211.11×9941.43=21981562
项目账面收入=21964566.30元
测算工程收入与账面收入相当。
(3)C项目:
预算单位钢材耗用量=预算钢材用量÷建筑面积=2096.49÷39960.4=0.052吨
测算工程进度建筑面积=实际钢材用量÷预算单位钢材耗用量=641.99÷0.052=12236.80平方米
预算单位造价=预算单位造价÷建筑面积=44677062÷39960.4=1118.03元
测算工程收入=预算单位造价×测算进度建筑面积=1118.03×12236.80=13681070.30元
项目账面收入=10822970.72元
测算工程收入超出账面收入2858100.28元,该项目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情况。
4.税务约谈
针对评估分析中存在的疑点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发出了《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企业财务人员限期持相关资料前来参加约谈,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按照参加约谈。
针对A项目钢材耗用量远超过预算耗用量的问题,该企业作出解释:工程施工中应建设方要求工程设计变更、地基处理复杂,浪费部分材料,导致耗用的钢材等材料均大量增加。针对税务人员提出的钢材量增加导致工程收入增加,是否存在着少计工程收入的问题,企业财务人员承认,该项工程已完工但未进行工程最终审计,变更工程部分仍处于商洽中,工程收入无法确定,因此入账收入存在偏低情况,少计收入约为160万元。
针对C项目存在疑点,企业财务人员承认,未按进度记收入,导致少计收入470.2万元。
5.评定处理
经过税务约谈,存在疑问已一一解决,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A项目少计收入160万元,所属年度为2008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和税金后,应调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4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3. 6万元;C项目少计收入470.2万元,所属年度为2009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和税金后,应调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2.91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8.23万元。两项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83万元,责令企业自行调整账务并申报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