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核心在于“家庭为基”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堂吉伟德 人气: 时间:2015-11-24
摘要:2015年11月2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的一份建议,再一次引发了大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关注。这份建议称,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门槛是2011年修订的,起征点是3500元。然而,4年过去,物价水平

  2015年11月2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的一份建议,再一次引发了大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关注。这份建议称,“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门槛是2011年修订的,起征点是3500元。然而,4年过去,物价水平、工薪标准、人口政策等,都发生了变化,个税改革已势在必行。(11月21日《重庆晨报》)

  资料显示,2013年,全国税收收入总计110497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6531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5.91%;其中工薪所得税4092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70%。工薪阶层所得税所占比率超过总额的近半,使个税有了“工薪税”的别称。也正是个税涉及面广,因而个税改革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历次的个税改革,主要集中于对起征点的调整。不过,随着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起征点的调整对于全国税收收入并无实质性的影响。

  现行的个税起征点标准为3500元,客观说,抛开农民工、环卫工等特殊群体,绝大部分的工薪阶层都能达到这个标准。虽然个税的绝对征收基数不大,然而其公平性应是其改革的终极目标。时下,对于个税改革的共识早已形成,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也成为趋势,但个税的改革不仅是简单的起征点的调整,而应是征收方式的改革。换言之,应由时下的个人为单位征收模式而以家庭为单位的方式转变。

  在一个大家庭中,若是一个人拿到了超过个税起征点的工资,而其他人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收入,某个人的高收入就会被不断的稀释,分摊之后的单位数就相对偏低,这个时候再征收个税就有些不合情理。如果再把专家建议的“二孩子考虑在内”,那么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改革就迫切而重要,否则个税就失去了其征收的意义,既无法体现其公平性,也无以兼顾效率性。

  个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几乎是一种国际性惯例。一方面,征收个税的目的,在于“调高补低”以确保整个社会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又是体现其内部性的公平,注重家庭内部结构的均衡性,让个税关注家庭这个最基本的单位,也才能体现个税征收的人本化。然而相比以个人为单位的征求,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更加复杂而繁琐,给征收单位会带来更多的工作任务和压力,比如对家庭其他成员收入的核实,还比如个体收入的动态性变化,都意味着个税的征收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对征收单位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挑战。

  再加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自我申报制度的落实尚未到位,征收单位对“代征代缴”的路径模式极为依赖。若是其改革的动力不足,那么就会因技术性难题而固步自封,改革就难以实现“有破有立”的局面创新。因而,个税改革已处于不进则退的重要节点上,个税征收方式的改革,是检验真改革还是伪改革的分水岭,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果的关键,更是衡量改革决心的试纸。在这种情况下,个税改革的立足点就不能仅限于 “起征点的提高”,而是对征收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若不能实现由个人为单位向家庭为单位的转变,那么个税改革就谈不上真正的改革,起征点的调整也难以触及到改革的实质,其前景则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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