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医疗保险减负政策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降本减负工作,本月,厦门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16]73号 ),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1.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降1个百分点 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降1%,即本市城镇职工(含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从8%下降到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从4%下降到3%;职工个人的缴费费率不变,仍为2%。 2.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减负的执行时间和执行方式 本次减负有效期1年,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 鉴于文件下发时,用人单位2016年3月的医疗保险费已申报过半,地税部门将从2016年4月起,调整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应缴账目,2016年3月用人单位多缴的医疗保险费,将在4月份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时直接进行抵扣,请各用人单位务必核对2016年4月份医疗保险的应缴账目和应申报金额,如有误请速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反馈,更正后按时办理申报缴费。 2016年,我市地税系统将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税收征管系统,为做好新旧系统的衔接,医疗保险抵扣申报时间为2016年4-5月两个月,2016年6月1日起,抵扣申报将关闭,请各用人单位尽快完成抵扣申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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