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强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几种情形

来源:段文涛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6-03-31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实际也就是规定,达到此标准的,将强制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实际也就是规定,达到此标准的,将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出于种种原因,在这次新增的营改增纳税人中,有不少纳税人或许不想成为纳税人。而看了上述文件规定,很多人可能心想,会以5月1日开始往后12个月,按连续12个月取得的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来作为必须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但是本人却不这样认为,对于这次营改增新增的增值税纳税人,很可能仍将以该纳税人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的营业额来作为标准。很可能会按以下几条:

一、本次营改增前,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自然成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营业税税率)

按照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全额计算。

例1:A企业经营住宿业务,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的营业税的营业额是525万元,那么换算出他营改增后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500万元(525÷105%),A企业2016年5月份开始,必须按一般纳税人计税。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销售货物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几次营改增试点的设计、广告、仓储等一般纳税人)并兼有本次营改增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自然属于一般纳税人。

例2:甲、乙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甲企业以销售货物为主,同时经营本次营改增的餐饮服务;乙企业以广告业务为主,同时经营本次营改增的商务业务。那么这次营改增后(2016年5月开始)甲企业的餐饮服务,乙企业的商务业务,都要按一般纳税人计税。 

  三、营改增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历次和本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无形资产、不动产)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例3:丙企业连续12个月取得装饰服务销售额400万元,同期还取得设计服务的销售额80万元,取得货物的销售额40万元,那么,丙企业营改增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是48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是40万元,两项不相加计算,仍然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

例4:C企业连续12个月取得装饰服务销售额400万元,同期还取得设计服务的销售额80万元,取得货物的销售额40万元,取得工业性加工修理劳务销售额52万元,那么,C企业营改增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是48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是40万元,但是工业性加工修理销售额超过了50万元的标准,因此,C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从此,C企业经营装饰、设计、销售货物、加工修理等所有的项目都将按一般纳税人计税。

 

(以上纯属业务探讨,最终以正式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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